大庄园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28 11:07

标签:企业动态

 

 

近日,本公司关注到有个别网站或自媒体平台发布、转发、传播有关本公司的不实新闻报道事宜,主要内容称“大庄园肉业的三款食品分别于20218月、9月、10月被检测出食品不合格,出现在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第9批次食品不合格的通告上”。

经核实,20211210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80期)》(链接参见http://amr.hlj.gov.cn/index/affairshow.html?id=967&tid=6),其中列示的“肉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不包含本公司产品。相应的,该链接公示信息中“肉制品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序号26-28所属本公司的三款抽检产品均为合格产品。

 

基于上述,有关主体所发布的新闻内容为不实报道,恶意损害本公司良好企业形象,并对本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巨大损失。

作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对本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和品牌形象至关重要。本公司并未发生上述肉制品被抽检为不合格的情况,而相关主体在网站或自媒体平台上发布、扩散、引用、转载的报道严重失实、毫无根据,导致本公司名誉受损,应当就发布不实新闻报道导致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相关主体发布、扩散、引用、转载上述不实新闻报道的事实,本公司郑重要求如下:

1、已发布相关新闻的媒体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删除所有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涉及本公司的不实言论或相关侵权内容;

2、相关媒体立即停止扩散、转发、转载等恶意扩散行为,并内部追究虚假新闻发布者的法律责任;

3、于20211230日前,已发布相关新闻的媒体应在其官方网站或平台首页置顶位置及国内有影响力的官宣媒体显著位置刊登相关致歉声明,公开向大庄园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且持续时间不少于10日。

如相关方拒不按本声明要求执行,或其他媒体或个人继续发布、转载上述不实新闻报道的,本公司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追究相关侵权主体的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并要求其赔偿一切损失。

特此声明。

大庄园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1228